参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增强我公司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保障公司运营的网络文化快速发展,我公司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办法。
1、自审人员职责如下:
(1)对才艺表演进行全面检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2)初审是内容自审部门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担任初审人员的水平高低和认真态度,对提高才艺表演质量极为关键。
(3)初审必须认真把关,逐字逐句/逐分逐秒审查文化产品:
(4)对身份、背景信息、现场背景、服饰以及表演内容等全方面的检查。
(5)在全面了解才艺表演内容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审核初审的审查意见是否中肯。
(6)对原则性的问题和初审未能解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初审不符合要求,应退回初审人员重新审查。
(7)对才艺表演的质量和形式,从全社和全局的角度考虑才艺表演是否适宜签约,提出是否采用的决定性意见,签发是否同意通知。
2、我公司保证运营的才艺表演不含有法规禁止的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3)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赞颂或者美化背叛、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组织和人物的;
(5)干涉或者恶意攻击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立法、司法、行政、外交等主权的;
(6)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7)侮辱少数民族独特习俗和宗教信仰的;
(8)宣扬种族、民族歧视的;
(9)歪曲褒渎合法宗教信仰,侮辱宗教领袖和信众的;
(10)鼓吹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的;
(11)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12)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13)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组织架构
我公司明确建立自审部门,岗位设置具体人员配备,实施24小时无间段审查,轮班值班制.
4、审查人员职责
(1)应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2)审查人员应具有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才艺表演以及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并进行终止,做出修改,监督修改,复审等审核意见,重大问题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4)负责保管审查记录;
(5)对才艺表演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应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指导;
(6)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工作,对企业开发、运营人员进行内容审查等方面的培训;
5、审核标准
我公司网站的才艺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审查流程
(1)对公司才艺表演,对标题、人员、规范程度等进行初步的筛选;
(2)审核人员在审核之前,依据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对内容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的内容进行记录并签发初审意见;
(3)对初审有问题的,进行惩罚,并针对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复查;
(4)对审查完成的才艺表演,审核人员提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上交主要负责人;
(5)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根据规定要求,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6)审核人员所审查有意见应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